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報
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
前項列車運行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責令調整或改
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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