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或交 通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 屬或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地開發事宜,得委任或委託執行機構 為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