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車輛使用人於進入停車場時即按第三條所訂收費標準計時收費,並於繳
  清費用後方得出場。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置,並酌收停車費,不負保
  管責任;對於車內之財物及重要物品,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自行妥善
  保管,如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情事均由車主自行負責,各監理所、站(
  即設置收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不負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
  營業者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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