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應有課程訓練場所及實作演練場所。其課
  程訓練場所佈置、設施及教學設備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室應有良好之通風、適當之採光及照明。
  二、訓練場所之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建
      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三、受訓學員人數應依教室容量妥為安置,每班訓練人數不得超過五十
      名,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二平方公尺。
  四、具有電化教學設備。
  五、其他配合教學必要之教具及用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