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應有課程訓練場所及實作演練場所。其課 程訓練場所佈置、設施及教學設備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室應有良好之通風、適當之採光及照明。 二、訓練場所之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建 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三、受訓學員人數應依教室容量妥為安置,每班訓練人數不得超過五十 名,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二平方公尺。 四、具有電化教學設備。 五、其他配合教學必要之教具及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