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對前條第一項公共運輸定期票措施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電子票證製作之費用:由本部全額補助。
二、使用公共運輸定期票搭乘各類公共運具票價優惠之差額(含票證清分
費用):
(一)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直轄市政府由本
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相關票證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改之費用:
(一)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補助百分
之九十。但於本部所定時程內,完成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
改者,由本部全額補助。
前項第二款公共運輸定期票之票價,不得低於民眾通勤通學搭乘各類公共
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低於百分之三十之票價優惠差額,由各直轄
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相關業者自行負擔。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公共運輸月票名稱,理由同第二條。
二、酌予分目,並修正文字及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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