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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汽車運輸業之所有人、駕駛人及有關票務人員等,均不得私自載運非郵 局交運之郵件,但屬於該汽車運輸業有關內部業務往來之文件,則不受 限制。 前項文件之包封,郵局得隨時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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