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市內電話機線設備,由電信機構提供用戶租用,其產權屬電信機構所有
  ,並由電信機構負責維護。但依本規則規定得由用戶自備之機線設備,
  其產機屬用戶所有,並由用戶負責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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