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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市內電話機線設備,由電信機構提供用戶租用,其產權屬電信機構所有 ,並由電信機構負責維護。但依本規則規定得由用戶自備之機線設備, 其產機屬用戶所有,並由用戶負責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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