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電信機構開放國內長途電話業務之時間、地點、方式、種類及其他新業
  務,由電信管理局按當地設備情形分別擬訂,報請電信總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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