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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電信機構開放國內長途電話業務之時間、地點、方式、種類及其他新業 務,由電信管理局按當地設備情形分別擬訂,報請電信總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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