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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欲從事電信管制器材之製造、販賣、裝設、修理者,應先向交通部電信總 局申請許可,經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合格發給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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