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依法經營電信事業者。 二、從事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大專院校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設備之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商號 。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信事業,包括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籌設同 意書或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