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依法經營電信事業者。
  二、從事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大專院校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設備之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商號
      。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信事業,包括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籌設同
  意書或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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