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商港管理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登臨船
  舶施行檢查,並查驗其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
  止污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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