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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商港管理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登臨船 舶施行檢查,並查驗其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 止污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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