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長期入出許可:
  一、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或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相關人員因業務須入出
      自由港區者。
  二、駐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或區內事業之工作人員。
  三、其他有申請長期入出許可必要之人員。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短期入出許可:
  一、自由港區內施工單位之工作人員。
  二、與自由港區公務機關、營運機構或事業訂有合約者,其相關人員因
      業務須入出自由港區者。
  三、其他有申請短期入出許可必要之人員。
  申請核發人員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應由各機關或事業檢附申請人員資
  料名單(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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