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長期入出許可:
一、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或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相關人員因業務須入出
自由港區者。
二、駐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或區內事業之工作人員。
三、其他有申請長期入出許可必要之人員。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短期入出許可:
一、自由港區內施工單位之工作人員。
二、與自由港區公務機關、營運機構或事業訂有合約者,其相關人員因
業務須入出自由港區者。
三、其他有申請短期入出許可必要之人員。
申請核發人員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應由各機關或事業檢附申請人員資
料名單(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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