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分配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額分配百分之二。
  二、分配總額扣除前款後,餘額按下列指標及權重計算分配金額:
    (一)各該港口貨物裝卸量占全部港口貨物裝卸量之百分比,權重占
          百分之四十。
    (二)各該港口營業收入占全部港口營業收入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
          之三十。
    (三)各該港口自由貿易港區貿易值占全部港口自由貿易港區貿易值
          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二十。
    (四)各該港口旅客人數占全部港口旅客人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
          之十。
  前項獲配金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分配一定比例予所轄位於港
  口鄰近之鄉(鎮、市)、區,並邀集各該鄉(鎮、市)、區公所研商。
  第一項第二款各目所定貨物裝卸量、營業收入、自由貿易港區貿易值及
  旅客人數項目之核列,以中央主管機關彙編之統計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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