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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檢具超輕型載具規範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編號 ,並將號碼標明於顯著之處。 超輕型載具申請自國外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超輕型載具規範申請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核准後,依法辦理進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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