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任何國籍之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於國境內者,應由飛安會
  負責認定、調查及鑑定原因。本國籍航空器之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
  生於公海或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者,亦同。
  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
  於國境外失事者,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
  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提供該調查機關所需之
  相關資料。
  航空器於國境外失事造成本國籍乘客死亡者,飛安會於接獲發生地調查
  機關邀請後,得視情況派員前往發生地參加調查。
  飛安會得委託國外之調查機關調查本條航空器之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