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六條之重大飛航事故或疑似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
使用人及飛航管制機關(構)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以電話將
已知事故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並填具重大飛航事故通報表,以傳真或
電子郵件方式傳至運安會。
〔立法理由〕
配合運安會之設置及本規則第二條增訂重大飛航事故定義,爰酌作文字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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