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
  一、駐本港區之機關、事業、桃園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本港區各單位
      )之工作人員。
  二、其他有長期入出許可證必要之人員。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短期入出許可證:
  一、本港區內施工單位之工作人員。
  二、與本港區各單位訂有合約者,其相關人員因業務須入出本港區者。
  三、其他有短期入出許可證必要之人員。
  申請核發人員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送管理機關審核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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