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應於公共區域裝置安全監視系統或派員監視,並應
  不定時巡視營業場所,如發現旅客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旅宿安寧
  情事,應速為必要之處理並向警察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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