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應依預算
  所列數額,由各主管機關切實依期報解;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列數時
  ,亦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至非營業循環基金之作業賸餘繳庫,應依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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