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
  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
  業機關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
  定(格式如附表一),其互有關係之各機關並應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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