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 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 業機關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 定(格式如附表一),其互有關係之各機關並應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