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
  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提請委
  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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