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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秘書室之設置)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與物品保管及其 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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