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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關、法制、為 民服務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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