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
  以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銜前
  一個月邀請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
  轉入單位)、身心障礙者本人、其家人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確定
  轉銜服務計畫,並填具轉銜通報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服務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二、轉銜原因。
  三、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
  四、家庭輔導計畫。
  五、個案身心狀況及需求評估。
  六、個案能力分析。
  七、未來服務建議方案。
  八、轉銜服務準備事項。
  九、受理轉銜單位。
  十、其他特殊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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