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業購買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 或防治醫療污染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 數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 折舊,至折足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