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醫療服務業購買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
  或防治醫療污染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
  數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
  折舊,至折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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