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嚴重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已非屬嚴重病人時,該診斷醫師執業之
  機構應即通知保護人,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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