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41
人,瀏覽人次:
96828285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嚴重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已非屬嚴重病人時,該診斷醫師執業之 機構應即通知保護人,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