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呼吸治療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同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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