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齒模技術員之業務範圍,以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限。
齒模技術員從事前項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由其從業處所至少保存七年
。
〔立法理由〕
一、為保障民眾權益及因應管理實務之需求,爰新增第二項有關齒模技術
    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及規定保存年限。
二、上開年限係參照牙體技術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紀錄及書面文
    件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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