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受託藥商之廠房、實驗室及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房及實驗室:堅固、安全,設有防盜措施,且與轄區警察機關或保
    全業設有緊急通報連線系統。
二、生產及分包裝作業場所:堅固、安全,具加強防護設備之獨立作業場
    所。但有特殊情況,經食品藥物署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獨立作業場所,指具實體區隔,且於製造期間,實際專用於製
造管制藥品之場所。
第一項廠房、實驗室及作業場所之結構、隔間及其他硬體設施,有增建、
改建、修繕或變更用途必要時,應經食品藥物署同意後,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
明定受託藥商之廠房、實驗室及作業場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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