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前二條申請,應依所申請產品之保健功效項目或規格項目,分別為之。
〔立法理由〕
健康食品增列保健功效須執行相關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故廠商應以新案方
式申辦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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