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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