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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募)簡章或 契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 染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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