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
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其投資項目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者:
一、為加速國家經濟結構轉型及升級所必需。
二、能發揮經濟效益、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迫切性。
三、對增加就業機會之效益顯著。
四、能改善生產環境。
五、能提升文化生活環境品質。
前項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其總經費中屬於經常門者不得超
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
中央政府辦理本條例特別預算案,應優先編列本條例施行前已核定之計畫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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