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
    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
    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
    才。
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
          款所定工作。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短期補習班
          )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
          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
    (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
          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
          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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