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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榮家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輔導員、副技師、醫師、組員、護 理長、技術員、藥劑員、保健員、護士、辦事員、護理佐理員、書記, 並得酌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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