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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主管機關暨各公營生產機構以列有管制限制之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暨 代銷品通知輔導會後,輔導會應隨時通告退除役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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