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前條準備金之繳存比率,比照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金融機構存款
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公告之法定
準備率。屬新臺幣者,比照活期存款準備率;屬外幣者,比照外匯存款準
備率。
〔立法理由〕
配合查核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將相關準備率統一用語為「法定準備率」,爰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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