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左列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填妥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後
  ,逕行辦理結購:
  一、進口貨品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償付
      無形貿易費用之外匯支出。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
      未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
      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
      未超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購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
  美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
  行於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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