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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處理設施使用熱處理系統者,其設計應符合前條及下列規定: 一、放射性廢氣處理設備具有多重性。 二、廠房具有負壓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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