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證書費,向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提出:
一、獨資或合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捐助章程及財團
    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從事販運商業務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販運商名稱及其營業所或法人住所所在地。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
三、販運農產品類別。
四、組織。
五、屬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應另載明資本額。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許可證於核發時,應副知商業登記機關。
第一項之證書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一、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一條規定之立法宗旨,即為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
    ,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倘遇農產品供需失衡或運銷秩序紊亂之
    情形時,可藉由具配合政府政策之政府捐助農業財團法人擔任販運商
    協助穩定運銷秩序及調節供需,爰修正第一項,將政府捐助之農業財
    團法人納為得申領販運商許可證之資格,並分款臚列符合申領許可證
    資格者各別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檢附之申請文
    件,除該法人之登記證書及捐助章程外,尚包含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其
    擔任農產品販運商之文件,以確認財團法人從事販運商業務之行為,
    已取得其主管機關之同意。
三、現行第一項所定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移列第二項規範,並配合本次修
    正,第一款及第五款酌為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項並配合修正援引之
    項、款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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