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漁業改進與推廣,第十款所定漁村
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與社會服務、第十一款所定倡導漁村副業、
輔導漁民增加生產、第十三款所定協助漁村建設與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
輔建及第十四款所定配合漁民組訓事項,得視實際需要組織漁事研究班、
四健會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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