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週舉行一次為 原則,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 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