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週舉行一次為
  原則,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
  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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