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
  派兼之;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
  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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