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勞資關係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勞工團體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勞工團體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勞工團體之輔導、監督事項。
    (四)關於勞工團體派員出國案件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戰地政務勞工專業幹部之儲訓、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勞資關係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勞資會議之推行事項。
    (三)關於團體協約之推行、審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分紅入股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雇主團體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關於促進勞資合作提高生產力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資關係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勞資爭議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仲裁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重大勞資爭議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
    (四)關於處理勞資爭議案件人員訓練之輔導事項。
    (五)關於勞資爭議案件之調查、分析事項。
    (六)其他有關勞資爭議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國際勞動標準及各國勞工法規資料之蒐集、研究、編印事
          項。
    (二)關於各國勞工行政機關之聯繫、合作事項。
    (三)關於國際性勞工組織及學術團體之聯繫、合作事項。
    (四)關於勞工團體參加國際活動之輔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際勞工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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