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
 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付者,於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保險人應發給當月之失業給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