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檢驗機構之指定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由勞工主管機關公開受理合於前條規定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專
      業機構或法人團體之申請。
  二、申請人應填具檢驗機構設置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左列文件向
      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經會同商港主管機關審查認可後,以書面指定
      並公告之。
  (一)組織章程。
  (二)財務報告書。
  (三)收支預算書。
  (四)工作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1.計畫緣起。
      2.檢驗區域。
      3.檢驗船舶種類及項目。
      4.檢驗程序:人員編組與分工﹑標準作業方法。
      5.緊急災害防止應變計畫。
      6.其他工作計畫相關事項。
  (五)檢驗業務主管資格證明文件。
  (六)檢驗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七)其他兼營業務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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