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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本 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 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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