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署及所屬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新增或變更時,承辦單位應於上線
  使用後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格式如附表二),並應副知本署監資
  處。
  本署監資處應彙整前項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登載於網際網路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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