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及所屬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新增或變更時,承辦單位應於上線 使用後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格式如附表二),並應副知本署監資 處。 本署監資處應彙整前項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登載於網際網路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以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