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
  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
  前項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
〔立法理由〕
  一、環境保護不能僅依賴政府,應由全體國民、事業與政府協同合作,
      也唯有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始得克竟全功。
  二、為符合公平正義,同時貫做污染者負責原則,原由民眾共同承擔之
      環境污染責任,在污染者確認後。應向污染者追償,要求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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