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
  一、空氣污染防制業務主管一人。
  二、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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